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 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 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五日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民事一、二审审理期限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按民事诉讼法第250条执行 审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参照涉外民事案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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