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二、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近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损毁,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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