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到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当事人若不服人民法院的裁判,应在民事行政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到检察机关申诉。超过法定上诉期(判决1 5日、裁定10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二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再审后言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都是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其中注明电话等联系方式)、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办理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不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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