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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区妇女法律维权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健康、平等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江苏省法律援助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妇女包括:
(一)户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女;
(二)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连续居住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妇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维权,是指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权利的维权方式。
第四条 因下列事项需要法律维权的妇女可以提出法律维权绿色通道的申请: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因配偶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
(十)因配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长期不承担家庭义务而要求离婚的;
(十一)相关部门认为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妇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妇女;
(四)特困职工;
(五)依靠抚恤金生活的;
(六)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为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下的军属;
(七)除依靠配偶扶养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妇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妇女。
第六条 妇女提出法律维权绿色通道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理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认定的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和诉讼费用。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第十项情况的,不受本条第三项限制。
第七条 妇女提出法律维权绿色通道申请必须如实填写《新北区妇女法律维权绿色通道申请表》;需要法律援助的,要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第八条 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妇女法律维权绿色通道工作,并负责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等成员单位间的工作。
第九条 区妇联应当积极履行下列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
(二)起草、修改妇女法律维权绿色通道的工作细则;
(三)宣传妇女法律维权绿色通道,并做好经验总结工作;
(四)审批妇女法律维权绿色通道的申请;
(五)联席会议交给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二)指派专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三)对法律援助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公安分局的职责:
(一)对侵犯妇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报案和控告,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侵犯妇女人身权和财产权,尚不够刑事处罚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侵犯妇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治安案件,并及时向受害人提供报案、出警记录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检察院的职责:
(一)对法院审判活动和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二)对侵害妇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刑事案件依法快速提起公诉。
第十三条 法院的职责:
(一)受理、审查、批准妇女请求免交、减交或缓交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
(二)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和执行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案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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